“其中律法补充,等下次修订律法之时候,以作补充,再行勒令其更改。”
“这其中情形,当初修订律法之时,也有预料,只不过,此法虽然有利于民,却又不利于发展,一些建设时间长,量大,需要的钱财也是庞大,而此次立法又将工匠薪酬进行了提升,加重了投入成本。”
“因此,这才没有限制以月支付,但对雇佣契约进行了补充,若是工匠非故意违约,雇佣方自当如数支付酬劳,并不构成违约。”
“若是工匠急需用钱,解约另寻他处便是。”
“廷尉司真正需要关心的是,未按月支付酬劳的雇佣方,凡有所告,严肃处理,如此,一月与数月,便无区别。”
嬴城摇头,并不赞成廷尉司以同情的心理,迫使商行修改雇佣契约,这有违律法的公正。
而且他认为,拖欠薪酬的问题,并非雇佣契约存在问题,恰恰相反的是,是执法的问题。
即便是,他知晓,诸如设立什么劳动司,监察司等也可以做到监督薪酬问题。
但他并没有设立这种部门,而是直接将此事归入了廷尉司的管辖范围。
一为告,二为理,三为判,只要廷尉司将此事处理妥当,在十倍薪酬及共同谋利中所获利润百分之三十罚款之下,廷尉司不会放任不管。
要知道。
罚款可是直接入了廷尉司囊中。
只要律法为公,违背律法者付出代价,薪酬之事根本不用朝廷去关注操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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